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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章贵:国际安保公司合规化:十二项公司治理责任及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点击次数:831
周章贵,CGE高级研究员,浙江大学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海外安全与安保研究所所长,国际安保规范协会(ICoCA)观察员,OSS国际协作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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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安保行为守则关于公司治理的总体要求及监督
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是国际社会针对私营安保公司的一整套国际共同原则,以及可将这些原则转化为治理和监督规范及机制的基础。其国际法律文本的基础是包括中国等17个国家发起于2008年签署的《与武装冲突期间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开展业务有关的各国相关法律义务和良好做法的蒙特勒文件》(简称《蒙特勒文件》),这在国际层面首次确认各国在与私营安保服务提供商的关系中要遵循业已牢固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并界定了针对私营安保公司的良好做法。并采纳基于“保护、尊重 和赔偿”框架出台的《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关于针对全球跨国运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合规性要求。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与2010年出台后即担负起国际社会针对私营(商业)安保行业的一整套国际共同原则和基础,并于2013年在日内瓦成立国际安保行为守则协会(ICoCA)作为统一监督执行这套规范的国际机构。

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除了提出针对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十项基本原则操守以外,还针对海外运营安保服务的公司提出关于公司治理(管理)层面的基本责任,ICoCA可以根据主动调查或第三方申诉等途径针对违背这些国际行为守则的公司行为作出监督调查,以及后续整改及取消国际认证资格等,以提高和规范国际安保服务的合法、合规性,并向服务采购方、相关国家和联合国等多边国际机构通报。

二、厘清公共安全力量、私营安保公司、雇佣军三个主体概念

这里需要强调下,上述国际法律文件将公共安全力量(军队、警察)以外且不参与直接敌对行动的市场化服务主体统称为私营安保公司(PSC),虽然在每个国家的情况和称谓不同。区分公共安全力量、私营安保公司、雇佣军的三个主体概念非常重要,尤其注意雇佣军在当前国际法视阈都具有非法性。

公共安全力量:对于公共安全力量参与的武装冲突或战争期间的保护依据四个《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属文件等战时法和人道主义法予以规制。私营安保公司:是按照国际规制和国家法律运行的市场化服务主体,包括私营军事公司、非武装安保服务公司等,其不能直接参与敌对行动。雇佣军:对于受雇于国家政府并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武装力量为“雇佣军(兵)”,联合国及国际社会对雇佣军采取限制、取缔与严格监控。
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关于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合法公司治理责任主要包括:员工甄选和预先调查、分包商甄选和预先调查、公司政策和劳动合同、员工培训、武器管理、武器操作培训、作战物资管理、事件和事故报告、工作健康和安全、骚扰、控诉程序、财务责任等多个方面,当然其前提是要求安保服务公司将《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纳入公司政策,符合国际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三、国际安保行为守则关于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
(一)员工甄选和预先调查 
公司将合理审慎地甄选员工,并建立可核实的预先调查和长期工作监督安排。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不得征聘不具备有关合同、现行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和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所载原则规定的资格的人员。公司不得雇用年龄不满18 岁者提供安保服务。评价和确保其员工依照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所载原则执行任务的能力, 并定期审查他们是否满足执行合同任务所需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条件。 
公司将制订和推行确定求职者或员工是否适合在履行职能时携带武器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将至少核实这些人: 
1.没有因为犯有表明其不具备可依照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提供安保服务的精神品质或能力的罪行被判刑; 
2.没有因为品行不良被开除; 
3.没有因为确证违反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所载一项或多项原则而被解除的其他固定或临时雇用合同; 
4.过去没有导致其持械能力依照客观合理性被怀疑的行为。 
在本段中,导致失去资格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谋杀、纵火、欺诈、强奸、性侵犯、有组织犯罪、贪腐、伪证、酷刑、绑架、贩毒或贩运人口。本规定不推翻任何关于限制在评价求职者时考虑犯罪因素的法律规范。本节也决不禁止各公司使用更加严格的标准。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要求所有求职者准许其在订约或雇用之前查阅他们以前的就业卷宗以及可获得的政府相关记录、文件和档案,包括为军队、警察或私营安保服务提供商工作的情况资料。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依照现行国家法律,要求所有员工承诺参与内部调查和纪律惩戒程序以及主管当局进行的任何公开调查,但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 
(二)分包商甄选和预先调查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合理审慎地甄选所有提供安保服务的分包商,并预先核实和不断审查他们的活动。 依照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第13 条原则,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要求其员工和所有分包商及其他按照合同提供安保服务的当事方遵守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所载原则及其衍生标准。如果公司委托个人、团体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安保服务,而该个人或团体在甄选、预先调查和培训方面没有能力遵行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所载原则及其衍生标准,该公司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使分包商的员工甄选、预先调查和培训符合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所载原则及其衍生标准。 
(三)公司政策和劳动合同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确保在有关其服务性质和范围及员工征聘的政策以及劳动合同等其他涉及员工的参考文件中适当提及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和现行劳动法。合同条款和条件将予明确,并用员工通晓的格式和语文,书面提供给所有员工。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保存相关记录,并报告过去七年所有现职和离职员工的情况。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要求所有员工准许其查阅和保留就业卷宗以及可获得的政府记录,但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这些资料可应要求提供给依照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设立的任何履约机制或者主管当局,但法律禁止的情况除外。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只可在行政处理或其他正当用途所需的最短合理时间内保管其员工的护照或其他旅行或身份文件。本规定不妨碍公司在其员工受到调查时与侦察和管制机构合作。 
(四)员工培训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确保其所有提供安保服务的员工在一开始并持续不断地接受业培训,全面了解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以及所有现行国家和国际规范,包括与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刑法和其他可适用刑法有关的规范。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保存可充分证明其员工参加各类培训课程并取得成绩,包括实践演练的记录。 
(五)武器管理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依照现行法律,视需要获取和更新任何武器弹药的持有和使用 许可。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及其员工不得持有或使用被任何现行法律规范界定为非法的武器弹药,不得非法转让武器,任何武器交易都将根据现行法律,在遵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要求和制裁制度的情况下进行。不得违反现行国家或国际法律对武器弹药进行改装。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武器弹药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 
1.安全入库; 
2.出库检查; 
3.记录何人领取,何时出库; 
4.所有弹药作识别和入账; 
5.处置过程可核查且按规定进行。  
(六)武器操作培训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要求: 
1.其必须携带武器的员工只有在证明已接受关于所持武器种类和型号的培训之后才能携带武器;任何员工没有事先按照规定完成相关专门培训,执勤时不得携带武器; 
2.其携带武器的员工按照规定,经常且可核查地接受关于所持武器操作和使用武力规则的专门培训; 
3.其携带武器的员工按照规定,接受关于使用武力规则的培训;这一培训可以各类相关标准为基础,但至少要包括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和《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所载原则、以及在行动区的现行国家法律和条例。  
(七)作战物资管理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及其员工将依照现行法律,视需要获取和更新任何作战物资,例如危险材料和弹药的持有和使用许可。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及其员工不得持有或使用被任何现行法律规范界定为非法的作战物资,包括危险材料和弹药,不得非法转让作战物资,任何作战物资的交易都将根据现行法律,在遵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要求和制裁制度的情况下进行。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作战物资,例如危险材料和弹药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
1.安全入库; 
2.出库检查; 
3.记录何人领取,何时出库; 
4.处置过程可核查且按规定进行。 
(八)事件和事故报告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撰写涉及其员工使用任何武器的事件或事故报告,包括在任何情形下开枪(经批准的射击训练除外)、暴力升级、物资损失、伤害、袭击、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和有其他安全部队参与的事件,以及客户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就此作内部调查,以确定:
1.事件或事故的时间和地点; 
2.所有受影响人员的身份和国籍、地址及其他联系资料; 
3.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4.事件或事故之前的形势; 
5.公司采取的所有应对措施。 
调查结束后,公司将撰写载有上述信息的书面报告,抄送给客户,并在现行法律有此要求时抄送给主管当局。 
(九)工作健康和安全(HSE)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结合当地环境的危险和限制因素,努力保证工作健康和安全, 并确保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为执行高风险或有生命危险任务的员工提供保护。这些防范措施包括: 
1.评估公司和(或)其员工的活动给员工和当地居民带来的伤害风险;
2.提供关于敌意环境干预行动的培训; 
3.提供适当的保护装备、武器弹药和医疗援助; 
4.采取促进公司内部健康和安全的政策,例如有关精神健康、防止工作地点暴力行为、不端举止、酗酒吸毒、性骚扰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政策。  
(十)骚扰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不得容忍员工内部的骚扰和粗暴行为。 
(十一)控诉程序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制订程序,处理其内部员工或第三方所提关于公司可能违反本守则所载原则的控诉。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 
1.制订其员工和第三方向指定人员提交关于不当和(或)非法行为指控的程序,其中包括针对违反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所载原则的行动或不行动提出的指控;这些程序必须公平、易操作和提供有效纠正措施,包括防止今后再度发生的建议。各公司还将便利有理由认为不当行为、非法行为、或者违反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的行为已经或即将发生的人向公司内部指定个人,以及在必要时向主管当局作出相关举报; 
2.在公开互联网站上登载其控诉受理和调查机制的详情; 
3.快速和公正地对指控进行调查,同时充分遵守保密性; 
4.保存指控记录、程序结果和纪律惩戒措施,并应要求向主管当局通报,但现行法律载有特别禁止或保护条款的除外; 
5.与官方调查合作;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不得阻挠或容忍其员工对证人、举证或调查制造障碍; 
6.采取包括辞退在内的适当纪律惩戒措施,如果证明员工有非法行为或违反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 
7.确保诚意举报失职行为的员工获得必要的保护,以免其因为举证而遭报复,例如防止他们遭受不公正或不应有的纪律惩戒措施,并确保没有不当拖延地对所举报案件进行审查和采取相关措施。 
国际安保行为守则(ICoC)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取代合同要求或者举报失职或违反行为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十二)财务责任 
提供海外安保服务的公司将确保在任何时候都有能力履行由于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对任何个人造成损害而可能需要支付的合理预见的商业损害赔偿义务。这一充足财务能力可通过客户担保、适当投保(例如公司为其员工和公众投保与公司活动规模和性质相称的金额)、或者风险条款提供。如果无法获得充足的承保范围,公司将通过其他途径确保其有能力承担财务责任。 
原文发表在OSS国际协作中心《海外安全与安保论坛》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25日。
2020年2月27日作者同意在CGE微信公众号转载。

资料整理:海南公共安全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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