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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章贵:国际安保标准ISO18788要点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 点击次数:894

周章贵,CGE高级研究员,浙江大学非传统安全与和平发展研究中心海外安全与安保研究所所长,国际安保规范协会(ICoCA)观察员,OSS国际协作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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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8788标准是当前真正意义上的关于私营安保业务国际管理标准体系。该国际标准是在《蒙特勒文件》《私营安保服务提供商国际行为守则》两大国际规制文件基础上在行业公司具体业务管理体系领域的标准化和文本化。当前,国际标准组织(ISO)颁布的关涉国际安保业专业标准体系只有两项,即ISO18788和ISO28007。其中ISO18788针对私营安保业务管理体系,对从事国际安保服务的企业都具有适用性;此外,ISO28007是主要针对私营海事安保公司(PMSC)在提供船上合同制私营武装安保人员(PCASP)的标准指南,其内容只规制提供海上武装护卫的安保公司,其关键词是“海事安保服务公司”及“海上武装护卫”,其特殊性在于规制对象较窄,且这类专业性安保业务的管理核心和必然要素是“武装护卫”及“武力使用”,因此对于公司、人员的遴选和武力使用规则(RUF)尤其重视。故本部分主要针对中国安保企业走出去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国际安保标准ISO18788的内容与要点进行分析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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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安保标准ISO18788文件

国际安保标准ISO18788的目的


ISO18788国际标准为安保业务管理方案提供了一套通用的标准,目标是管理组织的安保业务,加强人类的安全,保护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尊重国际、国家和地方法律和人权。这一国际标准对管理能力薄弱或法律法规因人为或自然因素遭到破坏的国际复杂环境尤为适用。私营安保公司通过标准体系对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受影响的社区和客户等)的风险来开展业务,并实现客户目标。通过将法律、社会、文化环境方面的关切融入业务运作中,并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互动,制定适当的优先措施来保护托付给它们的人员和实物资产。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将干扰或不良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降到最低: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减缓事件的影响;在发生事件时有效地做出反应,维持既定的绩效水平;明确事件发生后的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复发。标准所指涉的安保公司活动包括保卫人员和物资,如车队、设施、指定地点、财产,以及其他要求公司安保人员携带或使用武器以履行其职责的活动。

国际安保标准ISO18788的核心要点


(一)强调人权和国际人道法
正如ISO18788使用手册所载明的,本国际标准的首要原则是尊重生命和人类尊严。从事或承包安保业务的任何组织(公司)和其客户有义务尊重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项目活动周边社区)的生命和人类尊严。支持2008年生效的《蒙特勒文件》、2010年颁布的《私营安保服务提供商国际行为守则》、2011年颁布的《联合国关于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目标,证明其尊重人权、法律和基本自由的承诺、一致性和责任,降低风险并支持业务和运营任务,维护其自身以及客户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ISO18788国际标准中出现的“人权” 是指在国际人权法中阐明的所有人都有不受歧视的权利和自由。关注自卫和保卫他人的权利,提出从事或承包安保业务的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在本来就不稳定和危险的情况下保护生存的权利,且不侵犯其他人权。允许安保人员使用合理的武力来保护自己或他人。在合理和必要的情况下,可使用致命武力用于自卫或保卫他人,以防止死亡或严重的人身伤害。
ISO18788国际标准强调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支持,包括涉及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尤其是《蒙特勒文件》第一部分第22~27段中关于私营安保公司国际法律义务的规定。在武装冲突期间,安保业务执行人员应被界定为平民身份。作为平民,安保业务执行人员一般不是直接攻击的对象,除非他们直接参与敌对行动。ISO18788国际标准强调从事或承包安保业务的组织和其安保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直接损害军事行动或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这一限制通常意味着私营安保人员不能攻击武装力量的敌人或保卫军事目标,防止敌对武装部队的攻击。自卫和保护他人免受非法袭击是一项固有权利,并不属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国际环境中安保业务执行人员可能因严重违反国际法而被起诉或定罪,如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些罪行具有域外效力,且应用程度各不相同。安保业务执行人员的主管、经理和督导也可能因其有效管辖内的人员所犯的此类罪行,或因他们发出的命令或指示,或安全业务督导未能对其人员进行适当的管控,而承担法律责任。在不断发展的刑事或侵权法中,公司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因此,在武装冲突条件下开展工作的组织应为代表其工作的人员提供更全面的培训,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卫/保卫他人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区别;特定的个人罪行,如酷刑或其他非人道的待遇,可作为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被起诉;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使用武力的具体考虑,包括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各种交战方与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区别;武力使用程序和武装力量交战规则的区别;组织和代表其工作的人员因其所处的地域可被视为交战方,或武装力量。
(二)强调风险管理尤其是人权风险影响
ISO18788国际标准提出从事或承包安保业务的组织在不确定的和有风险的环境里运作,它们需要对客户以及组织本身和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社区进行风险管理。安保公司需在保护其客户和为其工作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尊重人权的情况下,实现其策略、运营和商业目标。尊重权利能创造商业价值,因此本质上作为一个商业目标,要求进行人权尽职调查从而完成运营任务。其中所面临的挑战是要评估、评价和处理风险,以便在满足组织和客户战略与运营目标的同时,有效地管理风险和不确定因素。风险评估能更清楚地了解风险环境,以便组织能识别风险,并根据风险处理的优先级做出明智的决策。风险评估涉及公司内外部环境下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
ISO18788国际标准尤其强调人权风险分析,指识别、评估和记录与人权有关的风险及其影响的过程,以管理风险并减轻或防止负面的人权影响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负面影响应按风险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级并优先处置。人权风险分析是风险评估全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全面的人权风险分析,为识别、评价、管理和记录风险以防止、减轻和解释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并形成必要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以避免组织涉及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安保公司应确定与其活动有关的或直接与它们的业务关系及其潜在来源联系在一起的潜在的和实际的人权风险,并应分析它们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后果,以便优先考虑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减轻和解释风险。包括详细分析和评价与成功完成组织任务相关的不确定性和尊重所有利益相关方人权的责任,例如(但不仅限于):与任务和业务相关的策略风险;与组织和其客户声誉相关的风险;组织活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对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的威胁及后果;对当地社区和利益相关方的威胁和后果以及业务对人权潜在的影响;与业务关系相关的风险,如使用分包商、外包伙伴以及与从事安保业务的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策略和业务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尊重人类生命和权利的需要。为了能够获得准确反映组织风险情况的结果,风险评估的数据应该由一支训练有素的团队来收集,其中包括有资质的和公认的人权专家。应选择收集行政、财务、技术、社会和物理数据的取样技术,以确保获得具有代表性的样本。
(三)强调武力使用的原则与适用性
ISO18788国际标准强调私营安保业务带来的最大风险与安保公司人员不恰当地使用武力和枪支有关,具体包括组织人员超越其必要性和合理程度地使用任何武力。不恰当地使用武力可能导致无辜人员死亡或重伤,损害组织在其保护的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声誉并引发法律责任。还可能进一步导致不安全和不稳定,对组织本身、其保护对象和在该区域工作的其它各方造成影响。不恰当地使用武力还包括不能使用必要的武力防止组织人员、其保护的人员和资源以及附近地区的其他人失去生命。
ISO18788国际标准提出安保公司应制定一套武力使用政策,作为在整个组织运营环境中允许使用武力的首要声明。该政策应描述以下一般适用的原则:仅在自卫、保卫他人或限制对特定财产的使用或防止其受破坏时使用武力;把武力使用限制在必要合理地消除威胁的程度;仅在自卫或保卫他人时使用致命武力防御迫在眉睫的死亡威胁或严重的身体伤害,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式;限制从事特有的军事职能,包括作战行动、警戒和搜查行动、单独或与国家武装部队联合开展作战行动。
安保公司的武力使用程序应根据操作层级明确武力的应用。安保业务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试图以最低级别的武力或降级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然而,武力的延迟或持续升级都不利于冲突和威胁的解决。在某些情况下,武力使用的持续扩大或升级都可能增加各方的风险。武力使用层级的目的是合理使用武力以实现武力使用合法性。
某些情况下,安保公司会被有管辖权的法律机构授予武力使用规则(RUF)。RUF代表了组织在使用与其业务相关的枪支和其他武器方面得到官方授权和限制。通常情况下,此类RUF包含了关于武器授权程序的说明,其中包括武器类型、武力升级,包括对事先警告的要求、对使用武力自卫的澄清和限制,以及与使用武力有关的沟通和报告要求。
此外,安保公司应制定相关程序,以确定需要武装的具体人员来执行组织的安保业务以及人员可携带武器的规定。根据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仅向有资格的人员发放武装授权书,或者有合理的预期,即如果不携带武器,生命或财产将受到危害。组织应编制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适合安保业务所在地区,并根据适用的和有关的国家法律,评估组织工作人员是否被禁止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对相关人员进行个人背景调查之前,组织不应向其发放武器。武装授权程序应规定,在接受有关武器使用培训并获得证书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携带武器执行安保业务。组织的程序应说明武器授权可能被暂停或撤销的条件,以及发出此类命令的权力归属。

国际安保标准ISO18788的申诉机制


ISO18788国际标准强调组织应建立、执行和维护程序,识别可能影响组织、其活动、服务、利益相关方、人权和环境的不良和干扰事件。程序应记录组织如何积极预防、减轻和应对事件。
安保公司应为事故的监控、报告、调查、纪律安排和补救建立、实行和维护程序。事故涉及武力或武器的使用、任何人员伤亡、人身伤害、虐待指控、遗失敏感信息或设备、滥用药物或不符合《蒙特勒文件》和《私营安保服务提供商国际行为守则》(ICoC)原则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应采取下列步骤进行报告和调查:事故文件;有关当局的通知;调查事故的步骤;根本原因识别;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向受影响各方提供补偿和赔偿。
安保公司应制定程序,记录和处理来自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客户和其他受影响各方)的申诉。应建立和纪录申诉程序的有效性标准。该程序应传达给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方,以促进个人对本国际标准或违反国际、国家和地方法律或人权的潜在的和实际不合格情况的报告。组织应迅速、公正地调查并指控,适当考虑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保密性和限制。
安保公司应代表其员工制定举报制度,当发现不符合本国际标准的行为时员工有行使内部匿名举报的权利,并拥有通过外部渠道向主管当局匿名举报的权利。公司不得对任何善意举报的个人采取报复行为。公司应将违反法律或违反人权的行为向客户通报。
 
原文发表在OSS国际协作中心《海外安全与安保论坛》微信公众号2020年6月3日,该文节选自周章贵“中国海外安保服务规制对接进程分析”一文,刊发于《海外公共安全与合作评估报告》(2020)版,张蕴岭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5月出版,176-192页。
 
2020年6月3日作者同意在CGE微信号网站转载。
 
资料整理:海南公共安全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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